中国国际法年刊(集刊)
- AMI核心
- C集刊(23-24)
- 主管单位:
外交部
- 主办单位:
中国国际法学会
- 国际刊号:
- 国内刊号:
- 学科分类:
- 字数:
2000-86000
- 有无基金:
/副高/无基金 11.1%,/副高/有基金 5.6%
- 周期:
集刊-年刊
- 特殊属性:
- 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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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iankan@cfau.edu.cn(公众号信息)
- 复合因子: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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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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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I核心,C集刊(23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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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简介
《中国国际法年刊》期刊已被查看: 次
更新频次
高频栏目:
论文-100%-期平均发文量7篇
书评-100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文件资料-100%-期平均发文量26篇
中频栏目:
特载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纪念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机构综述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25篇
2022年01期其他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活动综述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23篇
述评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2019年01期其他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单位占比
其他-55.6%普本-9.7%
研究院所-8.3%
双一流-6.9%
211高校-6.9%
985高校-5.6%
C9高校-5.6%
其他大学-1.4%
一作占比
/副高/无基金-11.1%/副高/有基金-5.6%
/正高/无基金-5.6%
/正高/有基金-8.3%
/中级/无基金-2.8%
博士/副高/无基金-5.6%
博士/副高/有基金-8.3%
博士/正高/无基金-8.3%
博士/正高/有基金-5.6%
博士/中级/无基金-5.6%
博士/中级/有基金-5.6%
在读博士/无基金-19.4%
在读博士/有基金-2.8%
在读硕士/无基金-2.8%
在读硕士/有基金-2.8%
投稿指南
1、该刊为集刊无CN刊号。
2、投稿方式:邮箱投稿
3、出刊日期:年刊,一年出版一辑
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
《中国国际法年刊》(2023年卷)稿约
【主办单位微信公众号信息】
秘书处 中国国际法学会 2023-09-12 20:20 发表于北京
《年刊》设有论文、书评等栏目,欢迎专家、学者赐稿。
《年刊》来稿要求如下:
1.国际公法、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原创性作品,未经发表,字数一般不少于1万字。
2.来搞请适用《年刊》注释体例(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网站(http://www.csil.cn/)“中国国际法年刊”菜单下“注释体例”)。
3.来稿需包含正文以及中英文题目、摘要和关键词,并附有作者简介(姓名、单位、职务或职称、邮箱、手机号以及通讯地址)。
4. 2023年卷《年刊》征稿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,鼓励提前投稿。
5.请将稿件Word版发送至niankan@cfau.edu.cn。
《年刊》采用双匿名审稿制,从编辑部收到稿件起3个月内未收到采纳通知,可自行处理稿件。
中国国际法学会
《中国国际法年刊》编辑部
《中国国际法年刊》注释体例
【官网信息】
本刊统一采用页下注即页底脚注的形式,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。标题注与作者注以星号单独排序。正文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,如遇标点符号,标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。
作为中文集刊,外语不能作为正文。因此,文章中涉及的所有人名、地名、条约、判例、专有术语或者名词,均需译成中文,但在第一次出现时,视情以圆括号注明原文。
一、中文注释体例
(一)一般要求
1.如著作首次出现于注释中,须将该著作的作者姓名、书名、出版者、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,一并注出。文献注释要完整。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。
2.若引用的著作为第一版,可省略版本标注,如不是,则须照录版权页上表示的版本(如“修订本”、“增订本”、“第3版”等)。著作如为多卷本,须在书名号后直接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。
3.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,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、书名和页码。
示例一(专著):
如第一次引用时为:周鲠生:《国际法》,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,第2页。
再次引用时为:周鲠生:《国际法》,第3页。
示例二(论文):
如第一次引用时为:刘楠来:《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92年第1期,第55页。
再次引用时为:刘楠来:《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》,第56页。
(二)基本体例
1.专著
对专著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书名、出版社和出版时间、引用页码。
示例:
周鲠生:《国际法》,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,第2页。
李浩培:《条约法概论》(第2版),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,第5页。
2.编著
对编著的注释顺序应为:编者全名、书名、出版社和出版时间、引用页码。在编者姓名之后须根据原书信息准确注明“编”、“主编”、“编选”等。
示例:
王铁崖主编:《国际法》,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,第10页。
韩德培主编:《国际私法》(第2版),高等教育出版社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,第3页。
3.译著
对译著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书名、译者全名、出版社和出版时间、引用页码。作者名前须括注国别。
示例:
【英】劳德派特修订:《奥本海国际法》(第8版上卷),王铁崖、陈体强译,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,第98、100、102-104页。
4.文集、刊物、报纸文章
对文集或刊物、报纸文章类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篇名、书名号标出的刊物/报纸全名,书名号前加“载”字,其后注明卷/册,其余与著作类格式相同;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、地区版本、文种版本时,应写明版本,以示区别;卷册可用年期号、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;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,应括注出版时间;报纸须注出版年、月、日和版面。
示例:
刘楠来:《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92年第1期,第55页。
刘楠来:《运用国际海洋法建设海洋强国》,载《经济参考报》2013年7月23日,第8版。
5.网络资料
对网络资料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(如果原有文献标明)、文献标题、网站名、网页地址和最后访问时间。
示例:
《中国政府支持联合国改革》,新华网,http://news.xinhuanet.com/world/2005-06/02/content_3036195.htm,最后访问时间:2014年2月14日。
二、英文注释体例
(一)一般要求
1.注释需标出文献原文中出现的作者的全名,不得仅标出作者姓氏(如Henkin)或者其名字的首字母加姓氏(如L. Henkin),但文献原文中仅出现名字首字母的情况(如原书上即为D. P. O’Connell)除外。
2.如所引文献的作者为一人以上的,两名作者之间用and 连接;三名作者的,第一个作者后用半角逗号,第二个作者后用and;如作者超过三人,则在第一个作者全名后加 et al.
示例一(三个作者):
Robert J. Beck, Anthony Clark Arend and Robert D. Vander Lugt (eds.), International Rules: Approach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(New York: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96).
示例二(超过三个作者):
Bruno Simma et al. (eds.),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: A Commentary (Oxford and New York: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2nd edn, 2002).
3.注释中,无论原文献(包括书籍、文章、文件)的作者和标题的大小写如何,均应处理为:作者姓名的首字母、标题(包括副标题)的第一个单词的首字母以及标题中所有实义词的首字母大写,其余字母和单词小写。
4.注释中,如果所引文献在前面引用过,则再次引用时,仅标出作者姓氏、文献标题、所引页码即可。如果文献有副标题,可省略。
示例一(专著):
如第一次引用时为:Malcolm N. Shaw, International Law (NewYork: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 6th edn, 2008), p. 224.
再次引用时应为:Shaw, International Law, p. 415.
示例二(析出文献):
如第一次引用时为:Thomas Buergenthal, “To Respect and to Ensure: State Obligations and Permissible Derogations”, in Louis Henkin (ed.),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: The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81), p. 75.
再次引用时应为:Buergenthal, “To Respect and to Ensure”, p. 80.
示例三(期刊文章):
如第一次引用时为:James Crawford, “Democr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” (1993) 64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13, p. 122.
再次引用时应为:Crawford, “Democr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”, p. 124.
(二)基本体例
1.专著
对专著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书名(用斜体)、出版地点、出版社、版次(如果不是第一版)、出版时间、引用页码。
示例:
Malcolm N. Shaw, International Law (NewYork: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 6th edn, 2008), p. 224.
2.析出文献
对析出文献的注释顺序应为:析出文献作者的全名、析出文献名(置于半角双引号中)、in、编著者全名、(ed.) 或 (eds.)、书名(出版地点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)、引用页码。
示例:
Thomas Buergenthal, “To Respect and to Ensure: State Obligations and Permissible Derogations”, in Louis Henkin (ed.),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: The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81), pp. 75-76.
说明:对于析出文献,如果引用了具体内容,则标出页码(如上例所示);如果指向的是整篇文献,则仅标出该文章或章节的起始页码即可。
示例:
对于缔约国根据《公约》承担的义务的分析,参见Thomas Buergenthal, “To Respect and to Ensure: State Obligations and Permissible Derogations”, in Louis Henkin (ed.),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: The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81), p. 72.
3.期刊文章
对期刊文章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文章标题(放在半角双引号内)、出版年份(放在括号内)、卷数、期刊全称(用斜体)、所引文章的起始页码、引用页码。
示例:
James Crawford, “Democr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”, (1993) 64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13, p. 122.
说明:对于期刊的名称,不得使用简称(如Brit. Y. B. Int’l L.)或缩写(如BYIL)。
4.报纸文章
对报纸文章的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全名、文章标题(放在半角双引号内)、报纸全称(用斜体)、所引文章的页码或版面。
Peter Waldman and Timothy Mapes, “A Global Journal Report: Administration Sets New Hurdles for Human-Rights Cases”, Wall Street Journal, August 7, 2002, at B1.
5.国际或国外案例(案例名要斜体)
对国际或国外案例的引用视情况应包含如下信息:案件名称、判决机关、案件编号、判决载体、引用的段落等。国际法院的案例应使用《国际法院报告》上要求的引注方式。
示例一(国际法院的判决):
Gab?ikovo-Nagymaros Project (Hungary v. Slovakia), Judgment, I.C.J. Reports 1997, p. 7, para. 123.
示例二(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案例)
Saldías de López v. Uruguay, CCPR Communication No. 52/1979, para. 12.
6.国际文件
对国际文件的引用应包含如下信息:通过或发布文件的机关、文件的名称、文号、通过或发布的时间、引用的页码或段落。如果文件有正式中文本,应在正文中摘引正式中文本的内容,并在脚注中使用文件的中文标题。
示例一(有正式中文本的):
联合国大会决议: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》,A/RES/56/83 (2004),第5页。
示例二(无正式中文本的或直接使用英文本的):
Report of the Secretary-General,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, A/HRC/12/45 (2009), paras. 11-15.
7.网络资料
对网络资料注释顺序应为:作者(如果原有文献标明)、文献标题、网站名、网页地址和最后访问时间。
Julian Ku, “China’s ICJ Judge Xue Hanqin Publicly Defends China’s Non-Participation in UNCLOS Arbitration”, http://opiniojuris.org/2013/11/20/chinas-icj-judge-xue-hanqin-publicly-defends-chinas-non-participation-unclos-arbitration/ (Last visited February 14, 2014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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