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华法治论衡(集刊) 知网万方维普
- C集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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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主办单位:
清华大学法学院
- 国际刊号:
- 国内刊号:
- 学科分类:
- 字数:
6000-72000
- 有无基金:
/有基金 14.9%,/副高/无基金 4.1%
- 周期:
集刊-年刊
- 特殊属性:
- 电话:
010-62772654(公众号信息)
- 邮箱:
fazhilunheng@163.com(公众号信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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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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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网,万方,维普
- 级别:
C集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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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简介
《清华法治论衡》期刊已被查看: 次
更新频次
高频栏目:
卷首语-10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主题文章-100%-期平均发文量10篇
法治纵论-100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域外法音-83.3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中频栏目:
文心法言-33.3%-期平均发文量3篇
读书品茗-66.7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编后记-50.0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低频栏目:
法苑品茗-16.7%-期平均发文量4篇
2021年01期其他-16.7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2017年01期其他-16.7%-期平均发文量1篇
2015年02期其他-16.7%-期平均发文量2篇
单位占比
C9高校-32.3%普本-18.2%
985高校-14.1%
211高校-12.1%
双一流-8.1%
其他-7.1%
其他大学-4.0%
外国高校-2.0%
研究院所-2.0%
一作占比
/有基金-14.9%/副高/无基金-4.1%
/副高/有基金-4.1%
/中级/无基金-5.4%
/中级/有基金-1.4%
博士/无基金-4.1%
硕士/无基金-2.7%
硕士/有基金-2.7%
在读博士/无基金-13.5%
在读博士/有基金-4.1%
在读硕士/无基金-1.4%
在读硕士/有基金-1.4%
博士/副高/无基金-9.5%
博士/副高/有基金-10.8%
博士/正高/无基金-1.4%
博士/正高/有基金-8.1%
博士/中级/无基金-5.4%
博士/中级/有基金-4.1%
博一导二/无基金-1.4%
投稿指南
1、该刊为集刊无CN刊号。
2、投稿方式:邮箱投稿
3、出刊日期:年刊,每年出版一期。
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
《清华法治论衡》第29辑约稿函
【微信公号“法治论衡”信息】
____________女士/先生:
在各位同仁的支持下,《清华法治论衡》自问世以来进入了第20个春秋,共出版28辑专号,在学界引起了良好反响,成为CSSCI来源集刊。本刊编辑部将继续改进办刊质量,强化办刊特色和特性,重在探索法的价值、理念和人文精神,并关注中国与世界法治发展的重大问题、主要动向和最新趋势。
本刊第29辑拟组织出版"法律是一部历史机器"专号,围绕德国著名社会理论法学家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展开研讨。鉴于您在有关研究领域中的精深造诣和卓越成就,特邀您为本辑撰写主题文章一篇。
一、主题简介
尼古拉斯·卢曼是德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学家之一,也是当代法律系统论的奠基人。卢曼的法律研究主要体现在两部作品中,一部是体现其早期学思的《法社会学》,另一部是体现后期理论的《社会中的法》。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宏大、抽象、严密,奇崛之论众多,深刻洞见密布,对德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法律研究都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。
卢曼理论融合了西方学术界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最新进展,颇具后人类色彩,这使其论断在科技革命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。他主张"法律是一部历史机器",每次基于"法/不法"代码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,都会使法律系统不断演化。这点恰与莱斯格所提出的"代码即法律"彼此联立,相互印证,可谓时代先知。
为此,《清华法治论衡》拟以卢曼的名言"法律是一部历史机器"为题,约会诸贤,共同探讨,上寻宏大理论,下研社会演化与科技革命的关联,深究法律系统论,展望其理论的发展与应用前景。
本辑专号所需文章包括但不限于:
1. 卢曼系统论思想与当代法理学;
2. 法律系统与社会演化;
3. 卢曼与哈贝马斯:在人类与后人类之间;
4. 法律系统论与部门法研究;
5. 卢曼的司法中心主义;
6. 科技革命与法律系统论;
7. 卢曼思想中的法律与政治;
8. 正义作为偶联性公式。
二、栏目及截稿日期
文章一般以1.5万字至3万字为宜,注释体例请按照所附《论衡》编辑部的"注释体例要求"。截稿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。
每期除主题研讨外,《论衡》长期设置四个栏目约稿:"法治纵论""法苑品茗""文心法言""域外法音"。
主题研讨:围绕每辑专号主题进行研究与评论。
法治纵论:其他具有人文、思想与理论气质的法学论文与评论。
法苑品茗:主要刊载法律经典与前沿论著的学术性书评。
文心法言:以"文学形式“(诗歌、剧本、寓言、童话、故事、杂文、散文随笔、微型小说以及案例新编等形式)对法律进行形象化描摹或隐喻式言说,既明法理于嬉笑怒骂之间,也可以评析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与人文管观念,风格多样。
域外法音:主要译介国外法学理论、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经典与前沿成果。
三、联系方式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法律图书馆新楼630室 《清华法治论衡》编辑部(100084)
投稿专用邮箱:fazhilunheng@163.com
联系人:鲁楠
联系电话:010-62772654
四、注释体例
《清华法治论衡》写作要求及注释体例点击"阅读原文"获取。
《清华法治论衡》写作要求与注释体例(仅供参考)
【微信公号“法治论衡”信息】
论衡编辑部 法治论衡 2018-12-16
一、写作基本要求
1.文稿交付编辑部时,应做到齐、清、定,提交电子文本(不自设版式的word文本)。
2.基本概念明确一致,原理准确自洽,知识正确无误;引用他人观点,必须注明出处,并核实原文。如果是多人合著的文稿,必须统稿,整合内容和表述风格。
3.引用的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和案例,必须核对。首次出现时用全称,其后用简称。例如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》);“马布利诉麦迪逊案”(以下简称“马布利案”,法典、法规或司法解释特指时,加书名号,如《德国民法典》;外国案例名译成中文加双引号,首次出现括注原文,如“马布利诉麦迪逊案”(Marbury v. Madison)。
4.根据有关规定,书稿中如有涉及港、澳内容,应按相关规定处理。如:与其他国家对称时,应为“××国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”。书稿中如有涉及台湾问题者,应避免“两个中国”之嫌。例如:台湾与大陆对称时,应为“祖国大陆与台湾省”;台湾与其他国家对称时,应为“日本等国与中国台湾”;台湾地区的官方机构,一律加引号(“行政院”、“最高法院”);台湾地区的官员称谓,一律加引号(“总统”、“行政院长”);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,一律改为“台湾地区现行法律”(如“台湾地区现行民法”)。不能在介绍“国外”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中出现涉及港、澳、台的内容。例如: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都对于紧急避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例如:德国……;法国……;台湾……。
5.根据有关规定,涉及有关宗教和民族以及现行制度等敏感问题时,相关表述务必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。
6.数字使用应符合同行标准,(1)阿拉伯数字多用于具有精确统计意义的场合:2013年,19世纪20年代;8个月;40天;中午12点;19人;18岁;20年。法条数码:第256条。著作页码:第312页,等等。(2)汉字多用于模糊表述的场合:十万八千里;六七年;上下五千年;十之八九。(3)成语等涉及数字的表述用中文,如七上八下,不管三七二十一。
7.全文的章、节等设置合理,内容分布应大体均衡,标题不宜过长。通常采取形式为:第一章(三号字宋体加黑),第一节(小三号字宋体加黑),一、(四号字宋体加黑),(一)(小四号宋体加黑),1.(五号字宋体加黑),(1)(五号宋体字);以上五级标题应单占一行,句末不用标点符号,再次级标题不单独占行。
8.文字应准确、清晰、流畅,避免文句拗口和使用生僻词语。
二、注释体例
(一)中文
1.单人著作,应注明作者(编者)名:《书名》(版次),卷次,(译者),页码,出版地,出版社,出版年份;按照著作封面署名方式注出,译著应用方括号注明原作者国籍;出版地比较复杂,一律省略。
(1) 张明楷:《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》(第2版),5页,北京,清华大学出版社,2006。
(2) 崔建远主编:《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》,158页,北京,清华大学出版社,2005。
(3) [英]洛克:《政府论》,下篇,叶启芳、瞿菊农译,55~56页,北京,商务印书馆,1964。
(4) [德]尼可拉斯·鲁曼:《社会中的法》,李君韬译,台湾翻译馆主译,243页,台北,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,2009。
(5) 王弼注:《周易正义》,孔颖达疏,李申、卢光明整理,25页,北京,北京大学出版社,1999。
2.多作者(译者)著作,作者两位全署,两位以上作者只用第一位加“等”。
(1) [德]K.茨威格特、H.克茨:《比较法总论》,潘汉典等译,2页,北京,法律出版社,2003。
(2) 高鸿钧等:《法治:理念与制度》,567页,北京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2。
3.经典著作、古籍以及未正式出版物等著作,按通行习惯注出。
(1) 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,第4卷,468页,北京,人民出版社,1965。
(2) 《孟子·尽心上》。
(3) 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,卷三。
(4) 沈家本:《沈寄簃先生遗书》甲编,第四十三卷。
(5) 鲁楠:《匿名的商人法:全球化时代的商法及其特点》,载《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》,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和《法学研究》杂志社合办,230~260页,南京,2009。
(6) 陆宇峰:《卢曼系统论视野下的司法中心学说——解释、重构与评析》,清华大学博士论文,2011(未出版)。
4.析出文献需注出全部信息。
(1) 王伯琦:《超前立法的出路》,载王伯琦:《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》,71~79页,北京,清华大学出版社,2004。
(2) [法]P.罗格朗:《何谓法律移植》,马剑银译,载[英]J.菲斯特、[意]D. 奈尔肯:《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》,高鸿钧等译,75~94页,北京,清华大学出版社,2006。
5.引用报刊杂志与网络信息注释方式,连续出版的集刊作为期刊对待。
【期刊】张中秋:《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》,《中国法学》,2012(3),128~134页。
【集刊】车丕照:《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》,《清华法治论衡》,第3辑,2002,111~167页。
【报纸】高鸿钧、马剑银:《英美法的印记——来自中国的观察简史》,《检察日报》,2013-08-08,第3版·学术。
【网址】巩胜利:《TPP+TTIP+PSA颠覆全球秩序》,载“共识网”,http://www.21ccom.net/articles/qqsw/qqgc/article_2013040880788.html(最后访问时间:2013-12-03)。
(二)外文
书名、期刊名和案例名,标斜体,出版地省略,论文名称加双引号。
【独著】H. L. A. Hart, TheConcept of Law,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61, pp. 6~7.
【合编】S. Lukes & A. Scull(eds.), Durkheim and Law, Martin Robert- son & Company Ltd., 1983,p.12.
【一种外文文本被选编和翻译另种外文】M.
Weber, Max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, ed. by M. Rheinstein,
trans. by E. Shils& M. Rheinstein,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1954,
pp. 23~54.
【三位以上作者】S.L.Elkin
et al.(eds.), New Constitutionalism: Design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
for a GoodSociety,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, 1993, pp. 1~12.
【析出文献】N.
Jansen, “Comparative Law and ComparativeKnowledge”, in M. Reimann &
R. Zimmermann(eds.),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, Oxford
University Press,pp. 305~338.
【外文期刊】J. Stone, “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”, Harvard Law Review,vol. 78, no.6, 1965, p. 1578.(其中“78”为总卷,“6”为该卷之具体期号,即1965年出版的总第78卷第6期)。
三、注释方式
1.采取本页连续计码,注释号用阿拉伯数字,加圈(如①②③)
2.所引文献首次出现,应按上述要求注明全部信息,再次出现时,注释简化为:
作者:文章名,页码。(author,“article name”, pages.):
(1) 崔建远主编:《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》,20页。
(2) [德]K.茨威格特、H. 克茨:《比较法总论》,15页。
(3) 车丕照:《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》,120页。
(4) 张中秋:《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》,130页。
(5) M. Weber,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and Society, p. 80.
(6) J. Stone, “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”, p.1579.
3.同一注释相继出现时,可用中文“同上注(引书、引文),第x页”,英文完全同上,用“ibid.”;如书或文同上,页码不同,则用“ibid., p.x.或pp.x-x”。
4.港台出版的著作,将民国纪年改成公元。
5.当著(编、译)者超过三人时,只写第一人,后加“等”(英文著作加“et al.”),外国作者一般可以只写姓,若有混淆可加名,例如同一作品出现:David Kennedy 和Duncan Kennedy,则需用各自姓名全称。
6.作者或译者介绍,在文章首页标题下的署名后右上角加“*”号,然后在页下脚注处的相应“*”后,注明作者的学位、工作单位和职称,博导、兼职和其他荣誉性头衔,通常省略。独著不再重复名字,如,“法学博士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”、“法学博士,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”;两位以上作者,重复名字:如,“王明远,法学博士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;邓海峰,法学博士,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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